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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翔盛集团被控抽逃资金侵占资产 股东维权十余年陷执行困局

【导语】一起牵涉民营集团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纠纷,因司法评估拍卖程序存疑、企业资产离奇蒸发等系列争议,历经多家法院11年诉讼仍陷僵局。法律专家指出,本案折射出民营企业治理乱象与司法执行衔接漏洞,最高法“切实解决执行难”政策在此遭遇现实挑战。

战略合作背后的资本迷局

2010年,浙江翔盛集团实控人沈某以“借款入股”为条件,邀请林业专家晏某某共同筹建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翔盛集团持股66.75%,晏某某通过借款1000万元及自筹资金,持股13.25%。

然而,合作迅速破裂。银行流水显示,公司成立仅15天,翔盛集团通过关联账户转出4000万元注册资金。晏某某指控,此后两年间,翔盛集团及派驻高管冯某挪用、侵占公司资金及利润合计7520万元,按股权比例计算,其个人权益受损近千万元。

二、公司治理失控与资产异动

2012年起,公司治理完全失控,连续12年未召开股东会,股东无法获取财务信息。

财务评估报告异常:2018年法院和翔盛集团破产管理人私下委托评估的评估报告异常,总资产从5.3亿元骤降至1.15亿元;

重复抵押股权:翔盛集团以南方公司股权在多家银行重复抵押融资,最终因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多家法院冻结;

资产异常转移:公司5.8万亩成熟林被私自处置,账户资金“归零”,甚至公司车辆被转移至关联企业使用。

三、司法程序连环争议

1. 财产保全超标的:1000万借款,萧山法院冻结7075万股权价值超债务金额5倍;

2. 拍卖程序疑点:2024年5月翔盛股权价值4.3亿元以1.19万元成交;

3. 执行期限违规:查封财产超过《民诉法》247条规定的6个月处置期达到10年。

四、法律专家:关键在证据链与程序合法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指出,本案需重点审查:抽逃出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评估程序合法性(《资产评估法》第13条);关联交易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民法典》第154条)。

【最新进展】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执行监督申请。本案后续走向,不仅关乎股东权益,亦是对司法执行程序规范性的现实考验。本报将持续追踪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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