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省人大代表、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配合核酸检测,将依法处理。
核酸检测作为检出新冠病毒的关键技术手段,是疫情防控工作中关键的一环,能尽早找出隐匿传染源、切断传播链。但仍有极个别人员毫无社会责任感,不遵规守法,触碰法律红线。
5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两起扰乱核酸检测秩序事件,其中雷某某在某核酸检测点接受采样过程中,因对防疫人员采样方式不满,将装有采集样本的试管打落在地,造成样本损毁,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5月9日,新疆尉犁县公安局进行摸排时,查明4月29日至5月8日期间,李某、艾某两人在明知要进行全民核酸检测的情况下,无视社区干部多次提醒敦促,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遂依法对2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疫情防控事关每个人的健康安全,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王浩公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因此,疫情期间,每个公民必须严格执行防疫政策规定,主动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故意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因为拒做核酸检测,引起疫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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