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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大佬但斌才问鼎百亿冠军,却被投资者起诉“夸大宣传、造成重大损失”,什么情况?

近期市场持续探底,私募基金相关争议不断,而刚刚问鼎2023年度百亿私募冠军的但斌,也突然“惹上了官司”。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关于阎某与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其中申请人阎某称:被申请人夸大宣传、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间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系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阎某的申请。对于本案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实质是对争议的选择,并未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拟定方的责任。 

私募大佬但斌被投资者起诉了 

在2023年的极端分化行情下,百亿私募能取得好的业绩实属不易,私募大佬但斌旗下的东方港湾投资在2023年的平均收益为22%,夺得了2023年度的百亿私募冠军。尽管如此,但斌旗下不少产品的净值仍处于爬坡中,不少产品的净值低于传统的清盘线0.7元。比如东方港湾马拉松11号的单位净值截至去年12月29日的净值为0.6790元。 

“人红是非多”对于私募大佬但斌而言无疑是最真实的写照,今年开年,但斌就被投资者给起诉了,原因是投资者出现重大损失。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关于阎某与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阎某向上海金融法院请求: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申请人阎某称:被申请人夸大宣传、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间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从阎某的申辩理由来看,其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某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片面夸大其产品收益,未充分披露风险。其次是被申请人对于某私募基金的巨额亏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某私募基金的亏损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违背信义义务所造成的。

此外,阎某认为,首先《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其次《基金合同》相关仲裁格式条款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再次,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东方港湾相关人员:法院已裁定驳回,以法院裁定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阎某作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某私募基金合同》,阎某认为,申请人作为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和消费者,被申请人订立仲裁协议未采取合理提醒注意义务,应属于上述无效格式条款情形。最后被申请人利用仲裁不公开的制度,设置不合理的仲裁格式条款,企图掩盖投资劣迹,欺骗更多的投资人,该等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得到支持。 

而被申请人某私募公司称,首先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基金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收到了相关风险提示,并通过代销机构A证券电子平台以电子签约方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申请人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关于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被申请人及代销机构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提示申请人注意,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相关条款字体已经加粗,“风险揭示”部分另有单独提示。 

此外在《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中第10条,申请人也已经单独确认了解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消费者”,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而应适用《民法典》、《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等规定。申请人作为投资人绝非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更不能只接受投资收益、拒绝承担投资损失。 

另外,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对于本案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实质是对争议的选择,并未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拟定方的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基金合同》关于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条款亦进行了加粗加黑,仲裁协议内容系单独一章节,文字表述清楚易懂,且放置于合同文本最后部分,起到了提示的作用,本案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的仲裁条款。涉案纠纷应由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主张系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阎某的申请。

对此,东方港湾投资相关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法院已裁定驳回,请以法院裁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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